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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发展龙岩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2008/10/22]
转发龙岩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
龙岩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6〕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建设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关于优先发展龙岩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优先发展龙岩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4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求和目标
    龙岩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要求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城乡一体,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公共汽车,提高公共汽车营运质量和效率,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
    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龙岩中心城市公交车应达到万人11标台,全面落实龙岩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基础设施,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龙岩中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16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85%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大于50%,按500米半径计算大于9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5分钟。
    二、加强规划调控指导工作,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部门加强对公共交通规划工作指导。合理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在规划调控指导时,要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市、县要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或修编,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和用地范围,作为强制性内容的“黄线”严加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长途汽车站发展的用地需求。抓紧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重点确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功能分工、线网分布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经批准的公共交通规划用地,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规划、建设部门在机场、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城市道路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时,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一项内容,同步设计、同步预算、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必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侯车亭站台设施,公交站点的间距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要求;在不干扰公交车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在规划许可证发放、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城市道路验收时,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公共交通优先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和路口优先通行信号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各地可通过减少车道、限制通行等手段确保公交优先道、专用道的设立。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对占用、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严格执法,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畅通,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三、积极稳妥推进公交行业改革,努力提高行业的科技服务水平
    建设部门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以“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为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县(市)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建设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已经实行城市公共汽车线路拍卖或承包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经营者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线路经营权出让(承包)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承包)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设施,但禁止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交通安全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固定期限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等形式分解经营权,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经营权。
    国资部门组织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企业的发展,使其成为城市公共交通骨干企业,占有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国有控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的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订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辞退制度。要抓好服务规范标准的建设和完善,重点围绕安全行车、准点行车、文明服务,细化考核指标,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和运行效率、服务水平。
    科技部门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加大科研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按照人流走向和出行高峰、合理安排运输车辆,提高运营组织水平,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和行业科技进步。2006年龙岩中心城市公交企业必须建立现代化的营运调度、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推行IC卡电子票证,鼓励推广使用跨行业、跨地区的通用电子支付凭证,推行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待乘车群体计次电子化票证,方便市民乘车。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公交行业监管
    财政部门建立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机制,规范经济补贴政策和公共交通财政补偿机制,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在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待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市财政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中心城市公交场站的建设,各县(市)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环保型的车辆更新等,财政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资金支持。
    交通部门对中心城区跨出规划区外的公交线路,应在保护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从发展城市大公交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交车的挂牌、年检给予方便,对条件成熟的县(市)公交车检测应在当地进行年检;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减免。市物价部门按照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公交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公交汽车票价,促进公交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国土资源部门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和公交长途汽车站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基础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评价、财政性补贴评价和企业经济效益比较评价,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对有经营权企业中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及时收回特许经营权,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转。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建设部门尽快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评价体系,严格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提高行业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切实加强宣传、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和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格局。
    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配套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人民大众优先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内在要求,是“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应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城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全力推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市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和监督,各县(市)可按照上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文件及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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